相互交换毒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相互交换毒品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吗?
2019-08-05

所谓互换毒品,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以对方的毒品进行交换的行为。互换毒品当事人均以从对方取得毒品的实际控制为目的,即一方是以交付和转移自己的毒品为取得另一方毒品的代价。一句话,以毒品交易毒品的行为,无论是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对价相易,还是同种类毒品之间纯度高的毒品对价交易纯度低的毒品,都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这其中的关键,在于对贩卖毒品行为的理解。从狭义上讲,贩卖毒品表现为非法转手倒卖毒品或者销售自制毒品的行为。从广义上讲,则指非法的有偿转让(包括买卖、交换、批发和零售)和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的行为。广义观点符合我国打击猖獗毒品犯罪的刑事司法政策,应作为认定贩卖毒品罪采纳的标准

一般来说,毒品贩卖行为的有偿性表现是两种:1. 以毒品这样的违禁品与可以合法流通的货物之间的互易。2. 以毒品这样的违禁品与其它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的互易,如以毒品偿还赌债或者换购赃物。毒品完全可以成为有偿性的载体,成为贩卖毒品中的对价物。在以毒品换毒品这种交易方式中付出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物品,根据毒品非法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后按照相应的数量交付给对方,从而以毒品代替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现金,

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用毒品换取物质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这种交易行为也可给支付毒品方带来经济利益,双方对这种替代的支付方式一旦认可,交易即告成立。这种交易造成了毒品非法流通的后果,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因此,以毒品交易毒品的行为,无论是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对价相易,还是同种类毒品之间纯度高的毒品对价交易纯度低的毒品,都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其次,从国外的相关立法实践来看,在对贩卖毒品行为要求具有利益要件的国家中,一般都认为,毒品本身可以作为交易之标的,因此属于贩卖行为。

作为流通领域内的毒品犯罪,贩卖毒品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生产出的毒品经贩卖后进入消费领域得以流通,妨害了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并且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由于毒品的流通主要通过价值交换的方式来实现,因此从实质上而言,贩卖之本质是一种有偿的转让行为,即毒品的交易存在对价。当然,尽管毒品的贩卖与巨额利润有关,但这种对价体现形式,不应仅仅局限于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易货,或是以毒品抵债等,只要是实质上的有偿转让都可构成贩卖毒品行为。

总之,互换毒品可能会被认定为贩卖毒品罪,至于到底会不会,要看互换毒品的种类和数量是否达到一定标准。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