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与刑事..

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认定标准与刑事处罚
2019-08-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是指以引诱、教唆、欺骗的方法,促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构成要件

(一)本罪的客体为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制度和他人身心健康。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吸食毒品,是指用口吸、鼻吸、吞服、饮用等方法吸入或者食取毒品。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这三种行为之一,便可成立本罪。引诱、教唆是指在他人本无吸食、注射毒品意愿的情况下,通过向他人宣扬吸食、注射毒品后的感受、传授或示范吸毒方法、技巧以及利用金钱、物质进行诱惑的方法,引起他人产生吸食、注射毒品的意愿或者欲望的行为;欺骗,是指隐瞒真相或者制造假相,使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行为人开设网站、利用网络聊天室等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的,应以本罪论处。引诱、教唆、欺骗的对象没有任何限制,不管对方是否达到法定年龄,是否具有责任能力,也包括已经戒毒的人员。

(三)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四)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的行为。


刑事处罚

第三百五十三条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应注意适用刑法第356条关于再犯从重处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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