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科检公诉刑不诉〔2019〕6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7日23时许,吸毒人员关某某、刘某某(已被行政处罚)在一起喝酒后,由关某某出资,刘某某联系罗某某购买毒品,罗某某找到张某某,张某某又联系的卢某某,卢某某又联系长春市的高某某(已另案处理),由任某某开车和罗某某到长春市高某某处,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包冰毒和两粒麻古,回到通辽后,罗某某给将毒品中的一小部分交给了关某某,后二人到**洗浴中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收缴毒品0.59克,通辽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任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