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刑不诉〔2019〕1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5日,西盟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在开展吸毒人员收治过程中,在离**镇加油站1公里的河边将涉嫌吸毒的李某某、郭某某查获,因二人形迹可疑,民警遂对二人进行现场尿液检测,经检测,二人均呈甲基苯丙胺阳性,经询问,二人是来**镇购买毒品用于吸食的,正等待送毒品来的人。民警得知该情况后,经工作,于15时许将前来送毒品的水某某抓获,并在水某某的左裤包内查获用白色透明塑料膜包裹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20颗。经民警进一步审讯,水某某交代毒品是从岩某某处拿来的,并于16时许,民警将水某某带至**镇**村**组水某某向岩某某购买毒品处将岩某某抓获,岩某某承认水某某身上查获的20颗红色片剂毒品是岩某某于2018年7月25日13时许向水某某贩卖的。经称量,在水某某左裤包查获的20颗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净重为:1.87克,经普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水某某拟用贩卖的红色片剂毒品可疑物中含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二次,仍然认为西盟县公安局认定水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水某某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