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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浈检诉刑不诉〔2019〕3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26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江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棚户区篮球场找邱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0.8克冰毒,吸毒人员陈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江某某,并约定在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美宜佳商店门口见面。江某某将冰毒分为两份各0.4克的冰毒后,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0.4克冰毒贩卖给陈某某,其余0.4克冰毒用于自己吸食。2018年7月25日21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江某某需要购买1克冰毒,江某某在韶关市浈江区黄金村东鹏幼儿园门口再次找到邱某某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1克冰毒后,与何某某约定在韶关市黄金村棚户区的美宜佳商店门口见面,并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冰毒贩卖给何某某。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认定江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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