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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案不起诉决定要旨: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戴某某明知他人在其住处吸毒
2019-04-15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8〕308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10日9时许,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接警后,在犯罪嫌疑人戴某某位于常德市**宿舍**栋**楼**房间内查获了吸毒人员罗某某、曹某某、李某某、刘某某。经鉴定,四人尿液检测结果均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随后,民警在一楼客厅一角将戴某某抓获。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认定戴某某明知他人在其住处吸毒,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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