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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19〕1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5月9日下午,刘某某(已死亡)联系万某某(另案处理),让其驾驶车牌号为赣A****5的出租车搭载自己去本市**镇购买毒品,万某某在多次交往中明知刘某某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和自己吸食仍前往搭载刘某某。后刘某某让万某某在本市**车站接上来向刘某某购买毒品的吴某某(另案处理)。途中,胡某某向吴某某购买1700元毒品并微信支付2000元给吴某某,吴某某向刘某某手机支付2000元购买10粒麻姑和5克冰毒,后刘某某下车购买了8000元的冰毒和麻姑。万某某将刘某某、吴某某送至刘某某位于本市**路住宅小区的住所,万某某、吴某某当场吸食了刘某某提供的免费毒品。过程中,刘某某将少量冰毒和10粒麻姑分装后交给吴某某。
当日,刘某某、吴某某、万某某在本市**路住宅小区**栋**单元**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在刘某某身上查获疑似冰毒一袋、疑似麻姑一袋、疑似冰毒和麻姑的混合物一袋,在吴某某脚下查获疑似麻姑一袋、疑似冰毒一袋。经称重,从刘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23.94克,从吴某某处查获的疑似毒品净重6.45克。经鉴定,上述疑似毒品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因2018年10月22日刘某某在羁押场所突发脑干出血后送医,于10月25日抢救无效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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