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联系人:卫律师
电话:13760331185
座机:0755-83225677
邮箱:wgklawyer@sina.com
QQ:132881701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穗花检公刑不诉〔2018〕166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路**号**酒店**房其本人租住的房间,容留吸毒人员李某乙、聂某某、袁某某及另外三名女子以“煲猪肉”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甲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但李某甲已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Copyright © 2015 深圳|刑事律师-刑辩大律师网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福田区新天CBC世纪商务中心B座3010(福田法院正对面,地铁三号线石厦A出口,七号线石厦G出口,公交福田区委站)
电话:13760331185邮箱:wgklawyer@sina.com
粤ICP备16051435号技术支持:速骏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