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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一刑不诉〔2018〕61号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杨某某系情人关系。宋某某伙同他人从桂林市的黄某某处多次购买毒品在合肥出售。杨某某明知宋某某通过快递方式购进毒品,仍提供其在凤阳县的住址供宋某某用于收取毒品,后于2017年7月份帮助宋某某两次收取氯胺酮(俗称“K粉”)850余克,并将毒品转交给宋某某。后宋某某、杨某某开车将毒品带回合肥贩卖。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杨某某主观上有帮助宋某某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故意和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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