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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合检公一刑不诉〔2018〕60号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方某某系同居男女朋友关系。吴某某多次向张某某购买毒品并对外出售。方某某明知吴某某贩卖毒品,依然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支付方式给吴某某用于毒资结算。查明的吴某某贩卖毒品事实中,七次使用方某某的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合肥市公安局认定方某某主观上有提供支付宝账户以帮助吴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方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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