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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7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携带原装止咳水4瓶(120ml/瓶)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共计480ml,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同日,郑某某被皇岗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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