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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毒品案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
2019-04-15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刑不诉〔2019〕17号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月4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携带原装止咳水4瓶(120ml/瓶)经福田口岸入境,未向海关申报,被现场查获。经鉴定,涉案止咳水共计480ml,均检出可待因成分。同日,郑某某被皇岗海关行政扣留并随案移送侦查机关。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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