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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沛检诉刑不诉〔2019〕37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14日,徐某某到我大队报警称被崔某某骗取3万元保证金。经了解,2016年12月16日,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沛县敬安镇明清古街项目二期未出台方案及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虚构该工程电梯项目,取得河南省**电梯有限公司徐某某的信任,签订电梯销售合同,2017年11月15日,崔某某到我局投案自首,对自己虚构工程项目骗取保证金消费的事实供认不讳,并退回全部非法所得。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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