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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要旨: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赔偿谅解
2019-04-15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19〕2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7月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为偿还自己多笔贷款,虚构其可以买到上海迪斯尼打折门票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谷某某 6795元票款。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将骗得谷某某的6795元全部用于还款和自己日常开销。现吴某某已全额退赔脏款并取得谷某某的谅解。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向被害人退赔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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