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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04-15

米东区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

乌米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初的一天,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得知被害人赵某某要更换餐厅店面,便谎称自己可以帮助赵某某租到乌××矿区餐饮中心洗削切班(原**信息中心)的房子,赵某某表示同意。12月6日、7日两天,李某甲在明知自己没有能力帮助被害人赵某某办理租房一事的情况下,因自己手头缺钱,在石化十三区50栋3单元502室自己家中向被害人赵某某收取"租房合同定金"、"房租"共计人民币30500元。后赵某某得知乌××矿区餐饮中心洗削切班的房子不对外出租,便联系李某甲要求返还钱款,2018年12月27日、28日被不起诉人李某甲先后向被害人赵某某返还共计17500元。被害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28日报案至公安机关,2019年1月4日,李某甲家属将剩余1300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某,并取得谅解。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李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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