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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虽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
2019-04-15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

一、基本案情

2018年6月13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通过桃源县**公司租赁一辆黑色桑塔纳小车,并伪造一张借款欠条,到被害人易某某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小区的家中,向易某某谎称桑塔纳小车车主林某某欠钱未还,将车辆抵押于他,并将租赁来的车辆和伪造的欠条抵押给易某某,骗取易某某8000元钱并挥霍一空。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常德市公安局德山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犯罪嫌疑人朱某某曾用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易某某借钱并按期归还,并辩解此次借钱不还是因为暂时没有钱,有钱后会归还,其虽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但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无法认定,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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