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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主观上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019-04-15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1日16时许,事主黄某某报警称:2016年12月8日至11日期间,杨某某以每斤8.90元向其购买生猪转销给**屠宰场,先后提供生猪三次,货款共计681030元。杨某某在事主黄某某处提得生猪后,便以每斤8.65元的价格转卖给屠宰场。黄某某多次追讨货款,杨某某支付了256290元后失联。事主被骗424740元人民币。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惠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在案证据难以认定杨某某主观上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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