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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立案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
2019-04-15

一、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于2016年8月3日在未经冯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持冯某某身份证向广发银行高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尾号为7560的广发银行信用卡。从2017年11月开始,卢某某出现透支逾期不还,经广发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拒不还款并逃匿。截止2018年7月30日,卢某某共拖欠广发银行款项40086.15元,其中本金31796.74元,利息2887.88元,相关费用5401.53元。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新规定(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之规定。被不起诉人卢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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