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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书要旨: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他人预谋的内容不清、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
2019-04-15

一、基本案情:

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在通过“信美分期APP”给他人办理贷款时,在贷款下款后,未经公司允许,擅自以公司名义收取风险控制金,骗取冯某某、高某某、魏某某“风险控制金”共计27500余元。后期冯某某、高某某、魏某某找到石某某、牛某某要求归还其缴纳的风险控制金,牛某某、石某某以未收到这笔钱为由,拒不归还。具体方式如下:

1.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骗取冯某某人民币20000元,后石某某给冯某某还了1个月的贷款分期2888元。骗取的20000元,分给牛某某3800元、张某某800元、李某某700元、石某某14700元。

2.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牛某某骗取高某某现金人民币4000元,后石某某与牛某某各分得2000元。

3.2017年9月份,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牛某某骗取魏某某现金人民币3500元,后石某某给魏某某还了一个月贷款分期500元,剩下的3000元被石某某占有。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沛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石某某同牛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预谋的内容不清、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清,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石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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