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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决已经生效的罪犯才能与其近亲属会见、会见时、必须持有判决书、身份证和能证明其与罪犯有近亲属关系的户口本、证明、委托书、有配偶的要出示结婚证。
二、判决书未生效的在押人员不准会见,因特殊情况,由办案单位出具意见和证明书,并由办案单位的上一级领导批准,持有效证件交所值班所长批准并安排会见。
三、准予会见的在押人员近亲属,要说服在押人员进行认罪服法和遵守监规的教育、严禁谈论案情及与案情有关的内容、不准私自将钱、物交由在押人员。
四、在押人员近亲属可送适量的代购款,交值班窗口工作人员代收开具收据(一式两份)、一联交在押人员本人并签字确认,一联交存款人,代购款用于所里定期同意安排购买日常用品与食品。
五、会见时间定在每周三,单位在押人员会见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30分钟,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所民警在场。
六、看守所对在押人员发收的信件,来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一律交办案机关处理;受办案机关委托检查的,可以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审判的,可以扣留、并移交办案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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