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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收押细则(节选)
2019-04-15

对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居留证、逮捕证收押

对在侦查阶段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异地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凭居留证、逮捕证以及两地看守所共同的上一级监管部门的审批手续收押

对改变管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凭办案机关改变管辖的法律文书和居留证、逮捕证收押。

对查获的被通缉、脱逃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凭通缉令或者居留证、逮捕证、生效刑事判决书或者裁决书、收监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或者上述法律文书的复印件和县级以上收押机关的公函,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收押。

对判决前未被羁押,一审判决被判处实刑而需要羁押的被告人,凭一审判决书和逮捕证收押

对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刑期未执行完毕,需要收监执行的罪犯,凭批准、决定机关的收监执行通知书或者收监执行决定书收押,判决前未羁押的,应当同时移交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交付执行文件。

对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假释、缓刑予以收监执行的罪犯,凭人民法院撤销假释、缓刑裁定书和原判决书收押,对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被撤销缓刑的,应当同时移交其他交付执行文件。

对判决前已经羁押的需要看守所执行刑罚罪犯,或者判决前未被羁押、判决后需要收监执行刑罚的罪犯,凭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和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等交付执行文件收押。

对已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因发现新罪解回羁押的,凭居留证、逮捕证收押;对因侦查其他案件需要解回羁押的,凭办案机关的公函和原判决书、裁定书复印件收押。

收押民警应当认真查验收押凭证,没有上述凭证,凭证印章不清,凭证的记载和实际情况不符,或者不属于看守所羁押范围的,不予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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