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有幸在深圳中院第九庭旁听了徐昕老师辩护的翟俊武枪案的整个过程。徐老师在朋友圈说,这案件不是敏感案件,都可以来旁听。尽管如此,我还是怀着侥幸的心理过来,因为之前深圳中院庭审的鹦鹉案,法警无处不在,无论是门口的安检、电梯门口、三楼审判庭门口,都是十步一岗,几乎所有的旁听人员都是兴起而来,叩其门而不能入,扫兴而去。
一、关于保障旁听
在电梯碰到徐老师,我说,今天不知道能否进去旁听?徐老师让我跟他一起进去,并笑着说,今天应该不会,这个案件不是敏感案件,会很和谐。上了三楼,很安静,也没有法警,之后进入法庭。
后面陆陆续续来了不少旁听人员,因为第九庭并不大,大概能够容纳四十人左右。不一会,庭审就满座了。门外的旁听人员要求坐在里面旁听或者站着旁听。审判长后来让法警从里面搬出几个凳子,连第一排的旁听席都让出来让公众坐着旁听。有个法警问审判长是否关上门开庭?这时我听到门外有个声音说,让他们在外面旁听也好。审判长迟疑了一下,说,那就开着门吧。所以,今天有不少旁听人员一直在门外站着旁听三个小时。
总的来说,今天的庭审算是做到了公开,审判长、法警都表现非常克制,值得赞扬。尽管公开审判是个原则,但真正能落到实处的,恐怕今天的庭审,可以算是一个了。相比之前的鹦鹉案,同样的法庭,真是不可同日而语。而鹦鹉案的王鹏,今天就坐在我的身后。
二、关于公诉人
公诉人迟到了。本来三点的庭审,公诉人迟迟没到。审判长向大家解释,深圳市检察院离深圳中院有段距离,路上可能堵车,请大家稍安勿躁。后来公诉人匆匆而来,我看了一下手表,迟到11分钟。尽管审判长的解释可以理解(古代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今天看到的是法为检隐),但是开庭的时间本来就事先安排好了,距离与堵车都不是正当的抗辩理由,试想,如果是辩护人迟到,多半都会被审判长训斥。之前也有报道说律师迟到,被法院罚款。只有真正做到控辩平等,中国的法治,或者才真正走上正途。
在公诉人坐下后,审判长注意到出庭的公诉人与起诉书上署名的公诉人不是同一个人,让公诉人解释。公诉人也进行了解释。因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26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由检察长、检查员或者经检察长批准代行检查员职务的助理检查员一人至数人担任,并配备书记员担任记录”,因此,出席法庭的公诉人是否具有履行出庭资格公诉资格,其前提是是否符合法定的任职、批准程序。公诉人只有经过检察长同意代表检察院出席的公诉人,才具有出庭资格,原则上要出示《派员出席法庭通知书》。
整个庭审的过程中,审判长多次问公诉人是否回应辩护人提出的疑点问题,公诉人只是说,辩护人提出的地方太多了,无法一一回应,如果审判长需要,可以第二次开庭。实际上是公诉人并没有正面进行回应。
三、解除戒具
庭审持续十来分钟,徐老师注意到,被告人好像还带着手铐开庭,于是,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的时候,举手打断公诉人的发言,要求解开被告人的手铐。审判长怔了一下,很客气说“对不起,被告人前面的电脑挡住了(视线),没有看到”。然后让法警把两个被告人的手铐解开。
是的,你没有看错,我也没有听错,审判长用的确实是:“对不起”三个字。这样有礼貌的审判长,确实不多见,值得点赞。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庭审活动中不得对被告人或上诉人使用戒具,但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大,可能危害法庭安全的除外。也就是说,原则上在开庭的时候对被告人适用戒具,只是在现实中,往往原则都变成了例外。
四、律师助理参加庭审
庭审开始前,书记员认为第一被告人已经有两位辩护律师,徐老师的助理不应当坐在辩护人席位上,中间发生了一点点小摩擦。徐老师准备让助理把法条给书记员看。之后书记员说,如果法官同意就可以。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律师助理完全可以参加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只是更多时候,法院的工作人员不唯法,只唯领导的看法。
五、法援律师与非法证据排除
庭审的第一阶段,在发问的过程中,第二被告人对之前的供述进行了翻供,这就涉及到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审判长也很有耐心对他进行了核实。之后审判长问他,是否进行非法证据排除?他迟疑了很久,最后却没有进行非法证据排除。这是十分可惜的。
第二被告人的辩护人是法律援助律师,从整个过程来看,策略应当是做罪轻辩护,在被告人翻供后才做无罪辩护的情形。而之所以第二被告人庭审的过程中如此落差,其实很明显的一点,应当是庭前会见并没有进行有效辅导。
法援律师,任重而道远。
六、变更罪名
庭审的最后,审判长注意到的一个事实,发现公诉人在起诉书中罪名有误,提醒公诉人,之后公诉人变更罪名。徐老师提出反对,法庭应当就指控的事实和罪名进行判决,如果公诉人认为漏了事实与指控的罪名不符,完全可以通过追加起诉,而不是当庭变更罪名。
总的来说,今天的庭审,深圳中院保障公众旁听,做得比较到位,做到了公开,值得点赞,而旁听人员都能保持有序、安静。徐老师的质证采用PPT的形式展示,很细致也很清晰。控辩审三方都能做到基本的尊重,是比较和谐的庭审。
匆忙之际草就,挂一漏万之处,请各位同仁斧正。
是为记。
文/郑世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