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

坚持不懈才能成功取保候审
2019/04/15

取保候审对于谋求当事人的最大利益十分重要,然而在现实当中申请取保候审总是阻碍不断,困难重重。面对如此窘境并非无计可施,坚持不懈的努力绝对是不可或缺的成功要素之一。


一、案例展示:

2014年3月份,施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施某的家属经多方打听找到A律师,并委托其作为施某的辩护人介入该案。在办理好委托手续之后,A律师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施某,向其解释容留卖淫罪、自首和立功、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等规定等等。除此之外经了解案情,A律师得知如下信息:施某仅容留一名妇女卖淫二次后即案发,施某家中还有一个二岁的孩子和年纪老迈的双亲。

二、申请取保候审:

A律师了解相关情况之后,第一时间为犯罪嫌疑人施某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取保候审的申请,主要的理由为:施某涉嫌犯罪的行为仅容留一名妇女卖淫二次,情节轻微,对社会的危害性也较小;施某家中尚有一个二岁的孩子需要照顾和抚养,年纪老迈的双亲亦需要尽孝和赡养;基于这些情况,对施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符合情、理、法的规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也不至于再发生社会危险性。

侦查机关收到取保候审的申请后,过了六天才决定不予取保候审。侦查机关已经违反了我国刑事诉讼法三天之内作出决定的规定。

三、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

虽然侦查机关违法,但并无必要与侦查机关进行交涉。此方法不行,只能另辟蹊径。于是,A律师再次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侦查机关提交《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和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之规定,结合本案犯罪嫌疑人施某可能涉嫌的犯罪事实,其被判管制或者拘役的可能性极大;施某在本地亦为本地户籍并有住所,对其适用取保候审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且还能够保证其随传随到;施某的行为不应当适用逮捕的强制措施,如果侦查机关一定要提请人民检察院批捕,则辩护人强烈要求听取律师意见。

提交了《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之后,一方面继续做好家属的安抚工作;另一方面,未防止侦查机关不予理会,A律师每天都要打电话给人民检察院,询问侦查机关是否将王某某的案件提请逮捕。不行的事终于发生,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请逮捕申请。

四、提交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侦查机关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了逮捕犯罪嫌疑人施某的申请。A律师并没有气馁,其继续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关于施某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法律意见书》,主要的理由与之前的《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侦查阶段法律意见书》基本相同,而且跟相关承办人员进行了积极沟通。

五、取保候审成功

犯罪嫌疑人施某在看守所羁押的第35天,下午4店,不予批捕的决定下达,王某某变更强制措施的取保候审申请终于成功,施某从看守所里走出来,那天下午的太阳异常暖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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