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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被不起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借款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19-04-15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与永昌县**镇**养生会馆打工的秦某某认识并互加微信,后经交往二人建立恋爱关系。2017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需用钱为由向秦某某借款4600元用于个人花用。2017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崔某某以做生意、归还贷款为由向秦某某借款,秦某某将其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借给崔某某使用,崔在该卡中透支44950元用于个人使用。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崔某某归还秦某某全部借款。

二、决定观点: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崔某某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借款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崔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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