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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不起诉决定要旨:认定陈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019-04-15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一、基本案情

自1999年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将位于新化县白溪镇大街、其与其叔叔陈某乙及母亲杜某某、弟弟陈某丙等人共同所有的两个门面租给被害人张某某夫妇做农资生意,双方签订租赁协议,由张某某按市价向陈某甲支付房租。2005年至2007年期间,陈某甲以两个门面的房产和房产证做抵押、以各种理由多次向张某某借钱,借资达十余万元。为了能从张某某手中借到更多的钱,2008年10月,陈某甲与张某某签订购房协议,将二个门面以248000万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并将一个假房产证交给张某某,又收取张某某购房款人民币33500元,至此,陈某甲向张某某借款达165150元,之后失联。

2017年10月27日,犯罪嫌疑人陈某甲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15日,陈某甲归还被害人人民币165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二、决定观点: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化县公安局认定陈某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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